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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疏忽與醫療事故有何區別?

據約翰·霍普金斯醫學院的研究,醫療事故是目前美國的第三大死亡原因。在美國,每年醫療事故造成超過25萬人死亡,而這些悲劇完全是可預防的。許多人聽說過「醫療疏忽」這個詞,並好奇這是不是醫療事故的代名詞,這兩個術語是否可以互換。醫療疏忽與醫療事故的含義不同嗎?

醫療事故的四要素

要提出醫療事故訴訟,受害人或死於醫療事故患者的家屬需要明確醫療事故訴訟所具備的四個要素。

1.存在醫患關係

許多人都熟悉律師 — 客戶守密特權,此特權用以保證律師與其客戶之間的談話內容是保密的。在律師 — 客戶守密特權條件下,律師有義務爲他的客戶的信息保密(有例外情況)。要擁有律師 — 客戶保密特權,您必須先建立律師——客戶關係,也就是說,律師將代表客戶,並以客戶的名義行事。

除了律師——客戶關係,還有其它類型的專業關係,包括醫患關係。正如律師有爲當事人保密的責任,醫生對其患者也有特定的責任。醫生必須以患者的最佳利益為出發來行醫,並在其專業內提供符合標準的醫療服務。

2.違背醫病照護責任

為了證明醫療事故,患者必須證明醫生違背了對患者的醫療照護責任,這通常是最難證明的,因為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患者提供一份獨立的、第三方醫師的宣誓書,該醫師需要審查案件事實,並在宣誓書中證明他或她相信涉案醫生違背了符合標準的醫療服務。一般來說,這就是人們所說的「醫療疏忽」的細節元素。但也有人經常把「醫療疏忽」和「醫療事故」混為一談。

3.患者受到傷害

患者還必須能夠證明由於醫生不負責任自己因此受到傷害。例如,醫生可能疏忽行事,但如果患者沒有因此受到傷害,很可能不會獲得醫療事故賠償。
如果患者認為自己是醫療事故受害者,應該迅速採取行動,例如,要盡快開始保存財務損失相關文件。例如,如果醫生疏忽造成患者疼痛、痛苦,使患者不得不接受手術,這可以是患者因醫生疏忽而遭受經濟損失的一個例子。

4.醫生不負責任導致患者受傷

患者還需要證明醫生違背醫療照護責任導致患者受到傷害。所以,患者如果認為自己受害於醫療事故,應儘快採取行動,因爲大多數情況下,保險公司是醫生的代表。保險公司將盡其所能證明患者沒有受到傷害,或者是其它因素造成了傷害,如年齡、老化磨損,或早先存在的疾病等等。

醫療事故的常見受傷類型

醫療失誤可能導致各種各樣的傷害,但某些類型的醫療失誤更常見。例如,美國每年約150萬人因藥品方面的失誤受到傷害。此外,不必要的輸血每年都會傷害相當數量的患者。有專家認為高達60%的輸血是不必要的。

感染也是醫療失誤的一個主因。每25名醫院患者中就有1名發生感染,可能造成長期傷害、疾病甚至死亡。專家表示,良好的洗手程序可以預防大多數這類感染。也有健康安全專家表示,在美國供氧過量是造成早產兒醫療失誤的一個可預防的主要因素。

Jonathan C Reiter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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